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10-17 15:44:05    加入收藏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特有附加险

   (一)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描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I.保险责任

   (1)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2.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导致的自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2)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在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赔偿处理

   (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二)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5000元。

   4.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贻偿.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三)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1.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理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顺后的金额。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3.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4.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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