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改革真的废除了车险“高保低赔”这一霸王条款吗
肖女士出示的车险保单显示,该车投保了包括车损险、三责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等10项商业险,打折后总花费4041元。其中,车损险保额16万元,缴纳保费2035元;盗抢险保额8万元,缴纳保费315元。“两项之间保额差价有8万元,那就是说车损险保费多花了近一半。”肖女士说,去年保险行业协会就明确可以按现值投保,为什么还按当初的购置价算?
针对肖女士的困惑,也登录了几家财险公司的官网进行试投保。但是,投保的车损险项均默认为新车购置价,尚不能办理按现值投保。
随后,就旧车投保问题,又致电人保、平安、安邦、大地等多家财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他们的报价是在系统中统一查询的,而系统给的报价就是当年的新车购置价。今年4月15日,由湖南省20家财产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湖南省车辆保险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公约》(简称《公约》)实施。《公约》规定,车损险定价均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计算。新车购置价则根据当年该同款车型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考虑同款车型的降价因素。
类似的自律公约在其他地方也存在着。根据本报7月15日的报道,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早在2009年就下发文件,其中明确规定“新车购买保险时保额须按照车辆购置价+车辆购置税核算”。
不过,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阳继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并非“高保”而是“足保”,因为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话,更换的新配件将无法足额赔付,而是按比例赔付。对于“低赔”,阳继泽认为,超过99.9%以上的赔案是“足保足赔”的,个别赔案既有类似“足保多赔”,又有所谓“少赔”的现象。2010年车险全损案件约为0.086%,这部分车主可能存在“少赔”问题,但这是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的,并非“高保低赔、就低不就。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
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