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盗后造成的第三者损失 该谁来买单

 所属分类:  2013-10-21 16:01:01    加入收藏

张某购得一辆日产蓝鸟轿车自用,并就近向某保险公司投 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的全车盗抢险。张某一 次性交纳了保险费并马上取得了保险单。投保后1个月,张某的 车被盗走,张某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答 复,报案3个月后如公安部门仍未破案就会赔付。不久,某外地 交警部门通知张某:他的车被盗后在某县与他人轿车相撞,张 某的车翻下山崖,全部报废(盗车贼跳车逃跑);他人轿车被撞 坏,司机受伤。这起交通事故系盗车贼驾驶技术不良所致,应 负全部责任。但是盗车贼逃跑后一直没有下落。事故发生后, 受伤司机要求张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张某同时也向保险公司要 求赔付。 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被保险车辆肇事导致 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从 保险法律关系角度来看:保险台同中的法律关系主体是被保险 人和保险人,而非其他人,因他人造成的事故责任不属于保险 合同责任范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以外的风险是无法控制也是 无法确定的。 构成保险事故和赔偿责任必须具有以下要素:一是行为主 体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二是行为 主体必须是持有效驾照开车;.是必须是发生意外事故。而盗 贼显然是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三人,而非合同的行为主体,因其 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致使其他车辆及其驾驶员的损伤责任不应属 于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保险人理应拒赔。 那么,被保险人(被盗抢车辆的车主)要不要负责呢? 对此类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明确的解释(1998年7月 9日):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 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 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 为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电有明确的批复(1999年6月25 日):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喜人物质损失的,肇事 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吲此,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并不需要被保险人(车主)来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13年3月19日

购买小排量汽车可节省燃料,不仅保护环境,也为车主带来经济利益
    现在的人们每天看着物价上涨,车主的人心情也变得忐忑不安。石油价格的上涨也让许多打算购车的车主开始实践自己的购车的想法。戚小姐最近打算购车,但是对于车辆的排量大小,戚小姐还是犹豫不决。最后戚小姐咨询了相关人士,买了小排量汽车,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的是1.0车船使用税。 相关人士告诉戚小姐,其实排量大小和车的性能关系没有直接影响,和面子更没有影响。小排量不是低档车,更不是低质量的车。而且现在的车辆购置税已经取消了优惠政策,因而任何排量的私家车其实在购置税方面没有任何差别,但是在车船使用税方面,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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