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岁高龄的老太买车险所托非人 出险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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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4 13: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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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百岁高龄的张老太想不通:为啥明明自己是车主且买了保险,可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自己不是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张老太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付保险金12万元,但浦东新区法院日前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理赔款“严重缩水”
2007年2月,张老太购买了一辆农用四轮货车后,由于行动不便加之文化水平又比较低,便委托远房亲戚黄某去保险公司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黄某把保单交给张老太时,她也没看,就付了保险金。
去年3月,张老太雇佣的驾驶员陈某驾驶投保车辆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老太作为陈某的雇主向伤者赔偿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万余元。随后,张老太又委托黄某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
时隔一年,张老太接到一份法院调解书,内容让她大吃一惊。原来,黄某与保险公司已在法院达成“保险公司赔付9万余元”的调解协议。张老太向律师咨询后才发现,当初保险合同上填写的被保险人不是她,而是黄某。眼瞧着理赔款“严重缩水”,张老太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为此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追讨“缩水”的12万元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是车主
张老太的代理律师认为,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名字是张老太,机动车保险单行驶证车主一栏填写的也是她的名字,说明保险公司认可投保人是她本人。按照“被保险人应是投保人或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保险合同规定,张老太无疑应是被保险人。而当初保险合同上之所以会将被保险人写成黄某,应是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单时的疏忽误写,而法院调解书也是保险公司与黄某自行协商的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签订保险合同时,实际车主和行驶证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保单中载明行驶证车主。本案中,张老太不是被保险人,双方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先前已就交通事故与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黄某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因此不可能对同一起交通事故再次赔付。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上均清楚载明是张老太的亲戚黄某,保险公司也明确是与黄某订立的保险合同,双方也就保险合同达成调解协议,得到法院确认并履行完毕。因此,张老太的诉讼请求因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百岁老人主张保险权益的案件虽然罕见,但也为许多不便亲自前往办理保险的投保人提了个醒:委托他人投保时或在交付钱款时,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应当要求受托人出具书面凭证,并及时核对保险合同等事项,一旦发现错误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更正。
理赔款“严重缩水”
2007年2月,张老太购买了一辆农用四轮货车后,由于行动不便加之文化水平又比较低,便委托远房亲戚黄某去保险公司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黄某把保单交给张老太时,她也没看,就付了保险金。
去年3月,张老太雇佣的驾驶员陈某驾驶投保车辆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人员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老太作为陈某的雇主向伤者赔偿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万余元。随后,张老太又委托黄某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
时隔一年,张老太接到一份法院调解书,内容让她大吃一惊。原来,黄某与保险公司已在法院达成“保险公司赔付9万余元”的调解协议。张老太向律师咨询后才发现,当初保险合同上填写的被保险人不是她,而是黄某。眼瞧着理赔款“严重缩水”,张老太再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为此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追讨“缩水”的12万元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是车主
张老太的代理律师认为,车辆行驶证上登记的名字是张老太,机动车保险单行驶证车主一栏填写的也是她的名字,说明保险公司认可投保人是她本人。按照“被保险人应是投保人或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的保险合同规定,张老太无疑应是被保险人。而当初保险合同上之所以会将被保险人写成黄某,应是保险公司在出具保单时的疏忽误写,而法院调解书也是保险公司与黄某自行协商的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签订保险合同时,实际车主和行驶证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保单中载明行驶证车主。本案中,张老太不是被保险人,双方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先前已就交通事故与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黄某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因此不可能对同一起交通事故再次赔付。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上均清楚载明是张老太的亲戚黄某,保险公司也明确是与黄某订立的保险合同,双方也就保险合同达成调解协议,得到法院确认并履行完毕。因此,张老太的诉讼请求因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
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百岁老人主张保险权益的案件虽然罕见,但也为许多不便亲自前往办理保险的投保人提了个醒:委托他人投保时或在交付钱款时,为保护自身的权益,应当要求受托人出具书面凭证,并及时核对保险合同等事项,一旦发现错误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