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未说明免责条款 出险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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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5 23: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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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山东莱阳的梁先生在某保险公司给自己的车辆买了一份强制险和商业保险,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以“合同规定”为由不足额赔付。莱阳法院的法官经审理认为,虽然合同有规定,但是保险公司没有把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向投保人说明,因此这些利于保险公司的条款不发生效力。
2006年10月9日,梁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及商业保险合同各一份。2007年2月,梁先生的司机张某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将盖某撞伤,为此,梁先生支付给盖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21万元。事后,梁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合同规定”为由拒不足额赔付。保险公司称,按照合同规定,盖某医疗费超出国家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数额部分不同意赔偿。2008年11月,梁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莱阳法院。
法官经过调查后认为,合同里“医疗费超出国家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数额部分不赔偿”的条款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合同里面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加以解释和说明,如果没有解释说明,则该条款无效。虽然合同有规定,但保险公司因不能举证证明跟投保人做了特别说明,因此该条款无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近日,法官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梁先生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766.6元。
2006年10月9日,梁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及商业保险合同各一份。2007年2月,梁先生的司机张某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将盖某撞伤,为此,梁先生支付给盖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21万元。事后,梁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合同规定”为由拒不足额赔付。保险公司称,按照合同规定,盖某医疗费超出国家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数额部分不同意赔偿。2008年11月,梁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莱阳法院。
法官经过调查后认为,合同里“医疗费超出国家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数额部分不赔偿”的条款是有利于保险公司的条款,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合同里面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必须加以解释和说明,如果没有解释说明,则该条款无效。虽然合同有规定,但保险公司因不能举证证明跟投保人做了特别说明,因此该条款无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近日,法官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梁先生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766.6元。
2013年7月1日
第三责任险在车险产品中起到什么作用? 第三责任险即为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1],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交强险实施后成为非强制性)。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三者受到保险车辆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了除外责任对待。即便这些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例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对私家车、个人承包车辆而言,如果造成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或...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