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弱势方” 赔偿费用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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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6 19: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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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明确划归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这部地方性条例的出台细化了机动车驾驶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说具备一定的人性化特点。然而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大多数车主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选择跟非机动车方私了,这样的想法促成了“碰瓷行业”的兴起。近日有读者拨打了本报的热线电话,咨询相关案件的处理方式,保险公司赔付的原则以及赔付范围,记者就此事走访了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以及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和律师分别就以下案例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案例1
赔偿费用起争议
2008年10月24日,金女士驾车从金星汽配城右转至北京路延长线时与一辆直行的电单车相撞,事故发生之后,金女士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第一时间请救护车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检查,随后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在治伤期间,金女士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据金女士介绍,她的汽车购买了全险,然而当交警部门请事故双方责任人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时,双方在赔偿费用方面起了很大的争议,随后伤者以身体不适为由多次拒绝到场签字。金女士想问,遇到对方拖延时间且不配合解决的情况时,自己应该怎么办?而保险公司负责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保险公司:
按照金女士的说法,她的机动车购买了全险,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伤者在治疗期间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方若出具工资收入证明,保险公司也将赔付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以及一定的营养费用,但一切的赔偿要在交警部门出具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之后,保险公司才会进入理赔阶段。遇到上述金女士发生的问题,建议其加强与保险公司查勘理赔人员的联系,因为他们处理过多起赔偿事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赔偿费用方面会给车主一些建议。
●专家看法:
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枫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交警部门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当事人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保持现场的完整性,对判断事故原因及认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保护现场不等于阻塞交通,可用路边的石块或砖头把轮胎的位置画出来并且利用身边的工具拍照或摄像记录。这样既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又可给交警提供事故认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如能协商一致,也可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进行记录,此外,还需记录简单的事故情况和商定好责任认定,并共同签名。
如发生该案例中当事人拖延的情况,应保留好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合同,保险单以及当事人在现场所做的记录,以便于发生诉讼时查明,同时,有利于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护自身权利。
案例2
私了怎一个“了”
2008年10月6日,张先生在出小区时碰倒王某,下车查看后,伤者并无大恙,两人商议后决定私了。张先生一次性给了王某200元医疗、营养费用,随即离开。可是晚上王某的妻子找上门来,说医院检查的结果是骨折,现在需要住院,要张先生负责医药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等等。张先生询问,当时和王某私了时,并未签订任何的协议,且没有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如今让他负责全部费用,张先生觉得有些冤枉,自己到底怎么办?
●保险公司: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事故双方进行私了后又发生纠纷而产生的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因为事故现场已经破坏,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难以获得相关的证据来核定赔偿费用。站在保险公司赔付立场来说,发生此类事故,建议双方不要进行私了,出了问题一定要在交警和保险公司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解决。
●专家看法:
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枫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单方损失,或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因此,事故双方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也为自己今后索赔提供便利。在自行撤除现场的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应该利用身边的一些物品自行取证:可利用手机的拍照功能拍取现场照片;可用mp3录音功能录下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口头承诺;寻找证人,为你提供证词;用粉笔在地上固定方位,以便交警到现场勘察取证。之后迅速到快处快赔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双方协议的履行以及今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本身显失公平或一方受威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大多情况下,事故双方是在真实意愿下达成的协议,一般都是有效的。因此,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私了还是公了,最好事先考虑清楚,以免反悔。
案例1
赔偿费用起争议
2008年10月24日,金女士驾车从金星汽配城右转至北京路延长线时与一辆直行的电单车相撞,事故发生之后,金女士及时拨打110报警,并在第一时间请救护车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检查,随后拨打了保险公司的电话。在治伤期间,金女士垫付了所有医疗费用,据金女士介绍,她的汽车购买了全险,然而当交警部门请事故双方责任人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时,双方在赔偿费用方面起了很大的争议,随后伤者以身体不适为由多次拒绝到场签字。金女士想问,遇到对方拖延时间且不配合解决的情况时,自己应该怎么办?而保险公司负责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保险公司:
按照金女士的说法,她的机动车购买了全险,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伤者在治疗期间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对方若出具工资收入证明,保险公司也将赔付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以及一定的营养费用,但一切的赔偿要在交警部门出具相关事故责任认定之后,保险公司才会进入理赔阶段。遇到上述金女士发生的问题,建议其加强与保险公司查勘理赔人员的联系,因为他们处理过多起赔偿事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赔偿费用方面会给车主一些建议。
●专家看法:
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枫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通知交警部门以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当事人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保持现场的完整性,对判断事故原因及认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保护现场不等于阻塞交通,可用路边的石块或砖头把轮胎的位置画出来并且利用身边的工具拍照或摄像记录。这样既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又可给交警提供事故认定的依据。双方当事人如能协商一致,也可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进行记录,此外,还需记录简单的事故情况和商定好责任认定,并共同签名。
如发生该案例中当事人拖延的情况,应保留好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合同,保险单以及当事人在现场所做的记录,以便于发生诉讼时查明,同时,有利于追加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保护自身权利。
案例2
私了怎一个“了”
2008年10月6日,张先生在出小区时碰倒王某,下车查看后,伤者并无大恙,两人商议后决定私了。张先生一次性给了王某200元医疗、营养费用,随即离开。可是晚上王某的妻子找上门来,说医院检查的结果是骨折,现在需要住院,要张先生负责医药费、营养费以及误工费等等。张先生询问,当时和王某私了时,并未签订任何的协议,且没有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如今让他负责全部费用,张先生觉得有些冤枉,自己到底怎么办?
●保险公司: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事故双方进行私了后又发生纠纷而产生的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之内,因为事故现场已经破坏,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难以获得相关的证据来核定赔偿费用。站在保险公司赔付立场来说,发生此类事故,建议双方不要进行私了,出了问题一定要在交警和保险公司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解决。
●专家看法:
云南正昱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枫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单方损失,或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直接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因此,事故双方有向保险公司告知的义务,也为自己今后索赔提供便利。在自行撤除现场的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应该利用身边的一些物品自行取证:可利用手机的拍照功能拍取现场照片;可用mp3录音功能录下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口头承诺;寻找证人,为你提供证词;用粉笔在地上固定方位,以便交警到现场勘察取证。之后迅速到快处快赔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双方协议的履行以及今后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本身显失公平或一方受威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大多情况下,事故双方是在真实意愿下达成的协议,一般都是有效的。因此,也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私了还是公了,最好事先考虑清楚,以免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