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协议条款约定不明 出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10-27 14:41:01    加入收藏
 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遂川县于田镇朵朵幼儿园车辆损失费、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7023元。
      2004年11月15日,原告将其所有的别克车投保于被告公司,并于2004年11月15日交纳了保费3939元,保单中注明的保险期限是从2004年11月17日零时起至2005年11月16日24时止,另保单中有特别约定条款“本保单项下各险别的保险责任自保费到账之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2004年11月16日凌晨1时15分许,被保险车辆发生单方交通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司机受伤的后果。司机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外为由拒赔。
      法院审理认为,对保险期限的开始时间应作出有利于受益人即原告的解释,且特别约定条款的效力应优先于一般条款,也是对一般条款(保险期限条款)的变更。故保险期限应按特别约定条款的规定从保费到账之日起即2004年11月15日起开始生效。

2013年8月18日

“代位求偿”交强险扩大到商业险
     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赔偿义务,作为无责方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款的局面,将在8月1日后的北京得到改变。 昨日(7月5日),北京保监局和交管局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北京保险业将从8月1日起正式推出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 (简称“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由此,北京成为全国第一个推出 “车损险代位求偿”机制的地区。 首次推出车险“代位求偿” 今年2月份,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曝光车险条款中的“无责免赔”为起点,有关车险条款中的一...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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