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协与司法部门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所属分类:  2013-10-27 20:49:00    加入收藏

近年来,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越来越常见了。马路上行车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车祸的屡见不鲜,车辆保险纠纷也日益增多。那么,机动车常见的保险纠纷主要有哪些呢?对于私家车主而言,如何尽量避免保险纠纷的产生呢?

机动车常见保险纠纷

一是车损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和“按责赔付”问题。实践中,车损险合同通常约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保险公司解释为:如果驾驶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则其车辆损失,只能向有责一方主张,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车主往往对此提出异议。

二是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问题。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

三是保险公司“怠于定损”问题。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保险公司怠于定损不仅表现在迟迟不出定损结论,还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仅作口头定损,不给相关依据,待到车主自行委托评估后,才给出书面定损结论,推翻车主委托的评估结果。

四是“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力。所以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对当事人保险免责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依照通常理解,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五是被保险人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对于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的情形,例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其列为免责范围。

六是责任险中,“自费部分”医疗费的理赔问题。目前,不管是交强险还是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上,都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也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这使得许多车主在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了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私家车主要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

首先,消费者要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对不理解的条款及时向保险公司人员进行咨询,以免在日后的理赔过程中遭遇“拒赔”或“免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要注意保险单中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情况(一般为双方协商解决、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建议选择维权成本低、方便快捷的方式。诚然,“去法院打官司”已经成为老百姓心目中维权的“基本定式”,但在合同争议上,仍不失有另外一种解决的方法,即通过仲载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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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协与司法部门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近日,省保协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正式签署了《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该《意见》签署后,保险客户到市桥西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经审核符合对接案件类型并征得客户同意的,将转由省保协所属的河北省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先行免费调解。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双方到桥西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再由桥西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河北省保协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012年底,省保协与省消费者协会联合成立了河北省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消保中心”)。今年以来,消保中心已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10件,调解成功72件;接待投诉客户192人次,电话解答客户咨询1300余次。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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