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叫停新车共保

 所属分类:  2013-10-7 12:35:13    加入收藏
本报曾于月初报道《我为什么不能购买电话车险》后,昨日有市民致电本报记者时透露,曾经存在垄断新车保险市场的西安,如今面向新车客户也能提供电话车险了。这位自称是本地险企人士的读者呼吁:武汉险企应该学习西安。

  2000年6月5日,西安在国内率先成立“机动车辆共保办公室”。陕西省另外三个地市:咸阳、汉中和延安也相继成立了新车保险中心。2009年7月1日起,西安共保办撤销,同

  时必须在四家车管所办理交强险的规定也退出历史舞台,全面放开陕西新车保险方面业务竞争。市民可以在车管所办理交强险业务,也可在省内17家财险公司办理,还可在汽车营业场所、4S店以及银行办理交强险业务。

  昨日,记者拨通了国内几家大型险企的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工作人员确认,西安目前可以通过电话购买新车保险,而且可以享受电话车险的优惠价格。该工作人员告知,成都也可以通过电话车险购买新车保险。

  “既然外地又重新放开,现在又有电话车险,消费者当然希望更好的选择、更优惠的价格。”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之前由于车险市场代理制度混乱,可能给客户和险企利益带来损害。然而2007年开始,平安保险率先推出电话车险,消费者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购买价廉物美的车险,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保险代理存在的问题。近两年来,电话车险发展迅速,各大财险公司纷纷涉足,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武汉的险企不能无视消费者的选择权。

  该人士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武汉2010年卖出10万辆新车为例,每辆车的保险费假设为5000元,一年就是5个亿。按照目前电话车险普遍8.5折的优惠,消费者如能有更多选择,去年一年或许就可以省下7500万元。另外,按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手续费不能超过保费收入8%的规定,这5亿元保费就可能给险企带来4000万元的代理费。

    “新车保险只能在‘新车中心’买,电话车险价格优惠,消费者却不能自由选择。”看了本报关于车险消费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报道后,市民吴女士昨日向记者讲述了另一怪事。

  今年吴女士买了一辆斯柯达轿车,加上购置税一共花了76000元。由于听说电话车险便宜,她便拨打了一家保险公司电销服务电话。工作人员告知,按其车价,交强险和商业险全险共需3000多元。不过,当工作人员得知上牌地在武汉时,却被告知不能购买电话车险,只能去当地的“新车中心”统一投保。

  随后,吴女士又拨打了销售电话车险的数家保险公司,得到的回复无异,而且湖北省只有武汉和黄石存在这样统一要求,其他地区消费者依旧可以选择电话车险。

  疑惑不解的她来到位于武昌的“新车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吴女士的新车投保需要5200元。“差不多的险种,价格相差这么大,我为什么不能选择购买优惠的电话车险?”吴女士不解。

  在接到数起类似投诉后,记者拨通了销售车险的数家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按照规定要求,武汉新车必须去‘新车中心’投保,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购买。”

  记者就此采访了湖北保监局人士。该人士介绍,2003年6月之前,武汉财险公司的营业分支机构为扩充业绩、抢占市场,竞相提高回扣率,用畸高的返佣吸引车险代理人,引起车险市场恶性竞争,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代理手续费不能超过保费收入8%”的规定形同虚设。畸高的代理手续费使保费收入大量流失,给各财产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成本压力。据介绍,武汉地区四家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每年因此而漏损保费达9900万元,2002年四家公司车险业务无一盈利。

  2003年6月底,在武汉地区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由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建成立武汉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

  一位业内人士坦承,由于近一两年来,新出现的电话车险渠道成本低,确实给车主一些优惠。考虑到电话车险还不太成熟,目前还未放开新车险市场,不过随着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应该进入监管部门制定政策的视野。

    保监会叫停新车共保

  “新车共保体”此前其实是“规范汽车保险市场”的产物,2000年以前车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一些非法保险代理人甚至形成黑社会组织,困扰财产保险公司经营。2000年6月5日,西安市在国内率先成立相关共保办公室,设有城区和郊县两个营业场所。此后,青岛、成都、武汉等地相继成立类似的新车共同体联盟,各保险公司的新车业务集中在其设在新车保险中心内的新车保险营销服务部办理,其他机构、网点一律停止自行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新车承保业务。

  随着2003年全国车险改革,保监会将制定车险条款的权利交还保险公司,车险费率也实行了市场化。新车保险的共保基础不复存在。 2006年末,湖北保监局勒令武汉新车共保中心进行10项整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还新车车主自由投保权。

  2009年元月,保监会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个别地区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以组建“新车共保体”等形式,对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行分割或分配。

  通知称,此举是为贯彻《反垄断法》的要求,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表示,具有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对于经保监会批准获得交强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任何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限制其经营交强险业务;对于交强险之外的商业车险业务,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按照自愿投保原则,保障投保人的自主选择权。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熊茂垠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同时,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此间人士提醒,“我们在打破垄断时,也应警惕垄断出现新的变种”。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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