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保险法规定的投保原则是自愿与合同制度,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都依据保险法办理,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根据强制保险的相应法规开办,依法强制实行,甚至无须采用合同制度,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2)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对第三者的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一般的汽车责任保险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其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将汽车因保险事故所负的赔偿责任以保险方式转移给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经济保障。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使事故受害者能获得合理的基本保障,实质上是保障第三者的利益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第三者可以依法取得下述权利:
1)直接追诉。对于强制保险来说,第三者不受任何限制,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求得赔偿,这是与一般汽车责任保险的不同之处。
2)求偿权利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下,受害人不受被保险人违背保险单条款的影响,其求偿权利可以依据强制保险法的规定独立取得。
3)故意损害亦可求偿。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下,不论损害是否出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对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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