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某为一部大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行驶证,保险公司按照普通大货车费率档次为其办理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某日该车运载硫酸时不慎将一行人撞伤,车辆冲人路下致硫酸罐脱落,硫酸泻人路边鱼塘中,造成鱼塘中部分鱼及藕死亡。投保人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据了解,该车投保时为普通大货车,出事时车上加装的硫酸罐系为硫酸厂运载硫酸时由硫酸厂提供。经咨询运管所,装运硫酸的车辆需具备以下条件:驾驶员需持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装载硫酸的罐体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对其安全技术性能指标检测合格(两证投保人均已提供)。根据车管所的规定,在普通大货车上临时加装罐体无需办理车型变更手续,如长期使用则需变更。但具体期限并无规定。
案例分析:
问题的焦点是:投保人是否违反了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根据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的告知包括合同订立后危险增加的如实告知。机车险条款中“被保险人义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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