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某购买了一辆新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盗抢险。一个月后,J某的车停在自家院内不慎被盗。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免赔2096元后赔付给J某。两年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J某发现该车已破旧,提出不要该车,但向保险公司索要免赔的20%赔款。那么,车出售或拍卖所得价款如果多于赔款怎么办?对于J某的请求,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满足呢?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所以,只有在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情况下才能取得该车的全部权利。实际上,保险人未支付全部保险金额,所以无权取得受损车辆的全部权利。而被保险人签署权益转让书中,保险人获得的权利也仅限于赔款金额。当残车的拍卖款大于赔款金额时,根据权益转让书,保险人也不能将多余的款项归于已有,保险公司应该将多余的款项退还给J某,如果残车的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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