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参加驾驶员执照考试,理论和驾车考试均通过,B型执照待交通警察支队发放。第二天上午,李某高高兴兴驾驶自购的大货车前往广东,途经某地因一妇女突然横穿公路,加之李某车速快、判断失误,将妇女撞成重伤,货车翻车,损失惨重。出险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业务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要求李某出示驾驶证。李某称驾驶证在交通警察支队。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马上驱车前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查明李某考试合格属实,但驾驶证还未填好,未发放。
两个月后,经交通警察支队调解由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4万余元,车损2万多元自负。李某持调解书到保险公司索赔。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受案后,即召开了一个分析会。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应该赔偿,理由是,李某已于出险前一天通过驾驶员执照考试,成绩合格记录在案,说明已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驾驶技能,可以认为是合格司机。至于未领取执照,只是形式问题,故应按规定给予理赔。第二种意见:此案应给予部分赔偿,理由是:李某已考试合格,只是交通管理部门考试与发证有个时间差,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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