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王某将其拥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该车投保一个月后,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王某及车上两名乘客陈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半个月后,王某带着全部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单证后,除对车损部分按保险双方达成的维修价格赔付外,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付产生了争议。经保险公司查抄底单得知,该车选择座位投保一座,而且没有约定是哪一座位。由于受伤三人包括王某本人,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各自花费的医疗费也不同,其中王某花费2000元,陈某花费3000元,李某花费4000元。因此,保险公司选择不同的伤者作为赔付对象,赔款结果是不一样的。
就究竟该赔哪一个座位,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讨论此案时,出现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的座位未做约定,按惯例,应视为驾驶员座位。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王某的医疗费用,即
车上人员...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