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12日,湖北省荆门市某货运公司司机郑某,驾驶公司东风牌汽车行至某公司仓库门口时,因车辆左后轮碾轧到路上一节断砖,断砖飞出,将路边行人张某的右膝骨打碎,经当地交通警察支队勘查、处理,认定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只作经济调解,由车方赔偿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1500元。由于该车已投保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此案处理后,货运公司持有关单证、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在受理此案后,就如何处理这起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案,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1)拒赔理由是货运公司司机郑某虽开车碾轧路上断砖造成张某伤害,但根据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也应分担对方百分之十的损失”。司机郑某在此案中既无过错责任,对行人张某又没造成重伤,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由此产生的车方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赔付一半的理由是此事故的发生虽然司机郑某无过错责任,但事故的发生是由郑某驾车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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