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监会向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车险“实保”的计算标准。
甩掉“高保低赔”的帽子
按新车购置价承保,车辆发生全损时,按实际价值理赔……“高保低赔”的问题向来颇有争议。
尽管去年3月,中国保监会已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可“实际价值”投保,但“实际价值”如何计算,却尚未明朗。
不过,记者17日从相关渠道获悉,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实保”的计算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 《通知》内容和条款与投保人协商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保险金额。
“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如果超出了这一浮动范围,或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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