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醉驾、毒驾 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针对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的范围,意见稿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 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意见稿称,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 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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