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故意造成事故不赔
交强险实施细则,除了进一步明确“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外,还对各种事故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更明确了四种情况不赔:
据交强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被保险人(车主)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予赔付。
同时,该细则还规定,四种情况先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然后再由保险人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驾车的;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交强险的“四不赔”,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车险部的陈经理表示,交强险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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