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年检年审”案
2011年6月18日,高露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小车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19日零时起至2012年6月18日24时止。一个月后,由于高露超速行驶,导致他人受伤,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经交警认定,高露负事故全部责任。高露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理由是其小车本应该在2011年6月1日年检年审,但其至事发前并未办理。高露则以保险合同中并无此约定抗辩。
【点评】
保险公司应当理赔。虽然《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项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也有相似的内容,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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