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时超载”案
项倩在将货车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因行驶证记载的核定吨位为8吨,遂按8吨来计算保费并办理保险。2011年7月19日,项倩出车途中,由于车速过快,对行人李某的动态判断失误,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李某九级伤残,交警认定项倩负全部责任。事后,项倩向李某赔偿了各项损失共计19.6万元。当项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理由是该车在出事故时实际载重10吨,构成超载。
【点评】
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项倩将核定吨位为8吨的货车装上10吨的货物,明显与之相违。鉴于超载车辆上路后会增加危险程度和承保风险,若对由此引发的事故仍需理赔当属显失公平,故保险人有权拒赔。可这并不能成为本案保险公司的拒赔由,因为保险公司只能是对由于超载本身引发的交通事故有权拒赔,对虽然超载但并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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