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理赔之所以容易发生争议,除了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利益的冲突之外,还在于法律与保险条款的冲突。保险公司自然比较乐于引用保险条款修复为主的规定,这给保险公司有比较大的解释余地,而被保险人认为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事实上,被保险人以实际损失为准的看法更接近法律的规定。
楼先生宝马车出险后,花去了一万多元的维修费用,但保险公司却只肯赔偿3000元,为此,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楼先生保险金人民币1.31万余元。2004年6月18日下午,楼先生驾驶着心爱的宝马车在外省行驶时,因倒车造成了交通事故。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交巡警大队也随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维修费用共计1.27万余元,评估费400元,共1.31万余元。次日,诸暨市某修理厂对楼先生的宝马车进行了维修。然而,当楼先生手持保险合同等相关材料准备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接受,并协商无果。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宝马车辆只有上海和杭州才有配件,公司曾经要求楼先生将车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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