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
我们认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财产损失”应作限缩解释,应该解释为受害人随身携带物品、受害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以及车辆必要附加物的损失,不应包括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以及受害人车上的财产。在本案中,宠物狗作为一种牲畜,虽属于个人财产,但当时并非在主人的控制之下,所以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个人财产”之列。
之所以对“财产损失”作限缩解释,主要考虑到如果将脱离主人管控的财产、受害人车辆上的财产纳入交强险赔偿范围,会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大大增加。其次是增强当事人应该自己关爱自己的财物,应该尽全力用合理方式保护自己的财物的责任意识。再次,从立法目的考虑,设立交强险的一个主要目的就在于有效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生命。扩大“财产损失”的范围,将使有限的救助资金捉襟见肘,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