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去年10月买了一辆二手车,原车主已买了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2月27日止。李先生当时未办理车险过户手续,前几天,车子发生交通事故,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以往这样的赔案,保险公司可以以李先生没有及时办理保险过户、属除外责任为由,明确拒赔。”保险公司称,不过,随着去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这样的赔案保险公司也要买单了。
“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直接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车主在购得二手车后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从而避免类似李先生因未及时过户造成无法索赔的问题。”保险公司分析。随着二手车被越来越多人视为经济划算的选择,保险行业的这一新规无疑对众多二手车主是一大福音。
提醒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主要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保险公司可依据危险程度增加情况增收保费或解除合同。什么是危险程度增加呢?打个比方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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