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免赔’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且该格式条款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责免赔”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在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过程中,对保单中的这类条款大多不会留意,而且这类条款也大多用小字“雪藏”在保单的角落处。高明月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事实上,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并支持车主的合法诉求。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无责免赔”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如此写道:“依据保险法理,被保险人无过错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设定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格式条款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的内容,实质上产生了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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