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内容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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