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多年,由于交强险在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方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存在很强的重叠性、替代性,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三者险的经营影响日益凸显,商业三者险开始陷入一种无奈和尴尬局面。
首先,两者保险责任基本相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两个险种的保险责任大体上都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在保险金额方面交强险对商业三者险也存在替代性。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只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赔偿责任在交强险的各项限额之内,商业三者险则无需赔偿了。所以,对于一般较小的交通事故来说,交强险的赔偿就已经足够。
而且,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必须购买,商业三者险是商业保险可以自愿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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