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两年的强制三者险
据了解,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以后,虽受到不少非议,但普遍被公认为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法律。其立法宗旨充分体现了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关爱。特别是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然而,事实是,已经实施了近两年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伤者而言的两大救命钱“强制险和救助基金”却迟迟没有现身。也正是由于相关法律的滞后,目前,交警、医院、保险公司都无法保证在伤者需要抢救的第一时间能够拿到抢救费用。
直到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规定该条例从今年的7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条例明文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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