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前项各赔偿项目是否有先后顺序?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交强险条款》未做明确规定。而该条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包括“被保险人依照交警部门调解或者其自行和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又成为交强险实务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新的理赔争点。本文现就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次序问题,结合相关案例,做一简要分析,供参考。
基本案情
2007年12月23日,驾驶人冯某驾驶赣G客车从南昌往九江都昌方向行驶至都蔡路新桥21KM处时,将行人侯某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经都昌县交警大队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元月5日,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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