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首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治疗费。
原告赵素华因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及车主在垫付了部分抢救费用后,由于不能及时、全部垫付抢救费用,原告陷入不能继续治疗的困境。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下发了交通事故抢救费垫付通知书,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故原告将其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认为肇事车购买的是商业保险而非强制保险,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垫付抢救费有规定,但目前法律没有出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配套法规,故保险公司在此阶段承担责任有失公平。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机动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应是强制保险而非商业保险,《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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