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条款亟待恢复
问题实质其实在于,车险理赔是否严格执行代位求偿条款?即如果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选择放弃向责任方索赔,而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公司是否必须接受,履行向被保险人的赔付责任,然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显然,目前保险业对代位求偿原则执行不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保险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代位求偿,即“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在行业协会的基本条款中,却并未明确规定代位求偿。
行业协会的基本条款之所以在“赔偿处理”中没有明确规定代位求偿,根本原因在于实务中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存在较大的难度,事先代赔款项难以足额追回,而且追偿也存在着较高的成本。在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往往根据现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对于“赔偿处理”的条款约定,按照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接受被保险人提出的先行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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