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渐行渐近
同样在再示范条款中被澄清的还有饱受诟病的“高保低赔”制度。
“按照新车价格投保,出险时,按照二手车价格理赔。”出现在车险领域的这一奇怪规定成为2011年车主们质疑的对象。车主指出,按新车价承保却按折旧价赔付的现象说明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并存在欺诈嫌疑。保险公司表示,车损险定价参照的是新车这是出于费率计算的需要。由于一般出险车出现全损的情况很少,在所有报案中,比例仅3%左右。大部分车出险的损失都是更换零配件,这些零部件都是新的,保险公司更多承担的是这部分风险,因此应该综合看待“高保低赔”的现象。
保监会在年底公布的《示范条款》中,对“高保低赔”又有了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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