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办报道,车主林某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在保险期内,林某驾驶爱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经济损失总计64万余元。但林某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损失时,却因自己在事故中逃逸,而被判保险公司除交强险外,其他事项免赔。
去年3月30日,林某驾驶自己的车子在永嘉县沙头镇某处公路段上坡时,先后与路肩上的电线柱、行人黄某以及一名村民的房屋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电线柱与房屋及车辆损坏。事发后,林某弃车逃离现场。之后,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年8月5日,林某与受害人黄某的近亲属以及受害村民分别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黄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55万元;赔偿村民房屋损失6万元。另外,林某还因本次事故支出车辆修理费3万余元。经济损失共计6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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