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和不计免赔险
2008 年 1 月 2 日 ,无锡市伟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就其所有的苏 B8B089 号轿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投保了保险金额为 238 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险。投保时,保险公司就其免责的保险条款向房地产公司作了明确说明。其中,机动车损失险条款第十五条记载:“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10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 30 %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记载,“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对特约了本条款的基本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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