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不会涨得太离谱“强制三者险的保险费率肯定比原来的商业三者险要高”,这一说法已经得到国务院法制办和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证实。自2004年5月1日起,涉及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改变。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付范围扩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两个法律文件的同时实施使保险赔付成本上升。此外,《条例》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这些因素都将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水平“较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有所提高”。费率看涨似乎是确定无疑的了,但到底涨多少,《条例》中也未写明。尽管如此,业内人士认为强制三者险费率调高幅度不会很大。首先,《条例》第6条规定,保监会审批保险费率的原则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保监会对此的解释是“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更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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