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12月7日,人保财险河北邯郸丛台支公司中华大街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保的冀Dxxxxx/冀DPxxx挂号机动车由郭某某驾驶,在107国道445公里处与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郭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郭某受伤致残,司机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年9月5日,保险公司收到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以及原告郭某的起诉状,以本人在事故中遭受伤害构成一级伤残,请求法院判决冀Dxxxxx/冀DPxxx挂号机动车主王某某、司机郭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及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等38余万元。
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对郭某的实际生存状况存有疑问,对原告一级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对此,法院要求原告代理人配合核定相关情况,但原告代理人一再推脱搪塞拒不配合。2007年11月2日,沙河市人民法院在未查明郭某生死状况下仍按“一级伤残等级”作出(2007)沙民一初字第734号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5.8万元,判令王某某赔偿...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