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浙江嘉善人民法院执行调解,人保财险嘉善支公司与一起交强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无证驾驶肇事方达成追偿款和解协议,由其分期清还支公司垫付、赔付的12.14万元交强险赔偿款。
2009年1月25日晚,秦某在酒后且无驾照的情况下,驾驶套牌车辆浙FL6096至魏塘魏南村路段时,与横过机动车道的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沈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达九级伤残)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据了解,肇事车辆车主为顾某,于2008年6月在支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后,沈某向嘉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某、顾某和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而该起事故财产损失为保险责任免除。对此,支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了人伤有关赔偿垫付和赔付,并获得向秦某、顾某进行所付款项追偿的权益。最终通过法院执行和与肇事方积极沟通协商,双方自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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