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驾驶小轿车在行驶中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被撞后导致侧翻,撞到了行人张某。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张某无责。李某和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分别在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伤愈出院后将李某、王某及A、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合计3万元。
原告主张的赔偿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于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两家保险公司的赔偿比例按各自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所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即A保险公司承担9000元,B保险公司承担21000元。第二种观点认为,两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各自交强险赔偿限额比例确定赔偿数额,即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各承担15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由交强险责任限额确定的,与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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