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在汽车上,骑车人受重伤住院治疗多日。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不负责任,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司机却要承担责任。11月21日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司机周小姐赔偿常先生2478.50元。
2006年1月9日,常先生骑自行车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后又碰在了周小姐驾驶的小轿车上,两次相撞致常先生身受重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沧浪大队认定,王某、常先生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周小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常先生共用医疗费计124785.04元。事后常先生将王某、周小姐以及他们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2006年11月21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赔偿总额为124785.04元。由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50000元,余额24785.04元由被告王某赔偿60%即14871.03元,周小姐虽不负事故责任,但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转的运输工具,比非机动车具有更高的危险性,故只能减轻周小姐90%赔偿责任,被告周小姐赔偿10%即2478.50元,原告常先生自行负担30%即7435.51...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