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带有社会公益性的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车辆出险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有证无证”争执不下,为的是免赔。
洪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撞伤路人并致人重伤。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意外伤害险。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中洪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伤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洪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舒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洪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致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赔付责任。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计12万多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求二审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明,洪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又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被...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