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故才知车已“脱保”
李超(化名)2006年3月13日买车时,在某保险公司为爱车投保,保险期限1年。次年3月6日,保险期限将至,李超提前一周来到保险公司,准备续保1年。手续完成后,没仔细看,他就拿着保单走了。
2008年3月10日,李超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后向交警大队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但保险公司核查后发现,李超的保单期限为“2008年3月6日”,于是以过期为由,拒绝理赔。
李超认为,办理当日他已告知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是续保,投保时间为“2007年3月14日至2008年3月13日”,是业务人员失误,将保险期限弄成了“2007年3月7日至2008年3月6日”。导致发生事故时,车辆刚好处于“脱保”期。
索赔遭拒告上法庭
索赔未果后,李超选择诉至法院讨说法,请求法院确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且期限至2008年3月14日止,同时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30801.67元。
法院开庭后,被告对确认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无异议,但辩称,由于合同的保险期限止于20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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