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贾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追尾,致使被撞车辆的司机李先生当场死亡,贾先生自己也不治身亡。交警认定贾先生负全责,贾先生家属应向受害人李先生家属赔偿人身及财产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案例分析:
据悉,贾先生生前在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爱车买了“全保”,包括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险种。财产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替贾先生向李先生家属赔付了责任范围内的30余万元,剩余的20万元的赔偿需要由贾先生的妻子承担。贾太太发现丈夫于2009年10月投保了20万元的交通意外险及15万元的两全保险,凭借寿险公司35万元的赔偿付清了相应赔款。
中意人寿广东省分公司保险专家蔡仁军对汽车“全保”各险种的保险责任进行了解读,车辆“全保”几乎都没有直接保车主。
按规定,交强险对人的保障有限,最高赔付才11万元,而且保的是第三者,不直接保车主。如果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负全责时,交强险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的也是第三人,如果车主自己开车出现人身伤亡或者财...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