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初,宋先生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普桑车撞倒,手臂骨折。事后,宋先生要求肇事方赔偿相关医疗费用,但肇事方以“尚未得到保险公司理赔金”为由迟迟不愿承担责任。宋先生随即找到肇事方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办理了一系列手续之后,很快从保险公司直接得到了理赔款。
2008年7月,曹女士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但当时曹女士直接找到保险公司进行交涉时,保险公司却称,只能针对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曹女士仍需与肇事方沟通协商。
相隔1年的两起性质类似的事件,宋先生直接从保险公司得到了赔偿,而曹女士却只能从肇事方拿到赔偿,这样的区别源于2009年10月生效施行的新 《保险法》。
新《保险法》在原法第51条中增加了两款规定:其一,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其二,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另外,新《保险法》同时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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