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北京宣判的一个保险案例就让很多车主对这一险种一旦出险后该如何赔付有了深入的了解。 北京的张女士2003年购买了一部悦达轿车,同年12月,她与人保北京分公司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并支付了有效期为一年的保险费。去年11月,张女士的丈夫在怀柔与一辆人力三轮车相撞,车夫死亡。交通队认定张女士的车辆负全责。经调解,她与死者的亲属达成14.5万元的赔偿协 议。 按照新交法的规定,张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她的第三者险保额为10万元。这样一来,自己只需承担一少部分就可以了。没想到,保险公司却只答应赔偿她7.2万元,不同意按新交法理赔。 保险公司解释说,他们当时签的保险合同中规定,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例: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赔付,事发后保险公司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车辆给予赔付,计算的金额就是7.2万元。由于2004年5月1日新交法出台后,保险公司曾登报宣传,如投保人要求按照新交法索赔,要增加一定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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