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简单保险理赔事件何以走上法庭
原告宋先生去年(2010年)3月12日为自己的捷达车投保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的车辆损失险,一个月之后,陈某驾驶这辆车在行驶中与路面挡水护坡相撞,车辆损坏。原告及时报警并向被告报险,交警认定原告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也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勘验,可是原告的理赔申请始终没有得到回应。
原告代理人:我们的义务已经完成了,被告公司应当在受理报案后给一个受理意见,这在保险条款及保险法中已经做了明确约定,还有时间,正是因为保险公司未定损未给受理意见,是本案起诉的原因。
保险公司既不定损也没说“拒赔”,原告只好自行修车,向法庭出示了一张30000元的发票,而《业务维修结算单》更是显示车辆维修项目包括发动机总成大修、换前杠等10项,更换配件达30项。保险公司代理人提请法庭注意,托底事故不可能造成这么大损失。
被告代理人:如果这辆车确有这么严重的损失,发动机损坏严重,车是不能上路行驶的,因此有可能此次托底事故为假事故,针对本案,我们认为是一起典型的诈保骗保案件,所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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