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4日,某省高速公路,一辆京牌小轿车由北向南离京方向行驶,有一辆三菱吉普在应急车道停驶,前方突然出来一人,小轿车右前及右反光镜撞到该人,同时向右打轮时,车右前剐到停放在应急车道的三菱吉普左前部。伤者马某,男,腿部骨折。经交警认定,京牌小轿车承担主要责任。
经司法鉴定,伤者马某病情为4级残疾,因赔付问题与小轿车车主发生纠纷,将车主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赔偿伤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68609元。
值得一提的是,小轿车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损险等,惟独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原则是,被保险人等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车主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意味着交强险限额赔付外的部分,只能由车主自己承担,最终交强险赔付58000元,车主自己承担赔偿金额710609元。
保险专家指出,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是保障交通事故中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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