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人,肇事方赔不起
事情要从头说起。2010年10月1日晚,应某驾驶登记车主为周某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冯某相撞,造成冯某死亡的交通事故。2010年12月21日,绍兴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冯某家属121600元;应某、周某连带赔偿436039元。应某、周某因不服判决还曾经上诉到中院,最终维持原判。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周某、应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甚少,但此车辆在上述保险公司却投有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遂要求周某向保险公司理赔,并将保险金赔付给冯某家属。
法院将肇事车辆进行拍卖,但所得款项只有6万多元,与赔偿额相差甚远。由于周某一直未向保险公司理赔,冯某家属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将应支付给周某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扣除免赔率35%的规定为由,只赔付给了冯某家属195000元。于是,冯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的105000元,并支付利息。
然而保险公司辩称,死者家属不是车主,家属因被保险人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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