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引保户争议
在商业车险条款中,作为主险的车损险要按照新车价投保,但却以使用后旧车的实际价值理赔,也被车主认为是“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对此,修订后的新条款中明确规定,车损险“投保时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2010年1月8日,广州黄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二手车,当时的实际购买价是5万元,而保险公司与他确定的保险金额却是当时该车的新车价10万元,并按10万元的保险金额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一年。
不料,该车于当年9月底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损坏严重应作推定全损处理,并按出险时该车的市场实际价值赔付给他4万元,合同终止。对此,保户十分不解,认为从合同对价的原理出发,保险金额是10万元,就应赔10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统一的说法是,虽然旧车也是按新车价值投保,但这是“足额投保”,万一只发生了部分车损时,保险公司不可能用旧配件去维修车辆,而是用新配件来维修,所以按新车购置价投保也合情合理。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则指出,这个理由是很荒唐的。在保险理赔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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