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额的计算方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对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之间的转承关系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对它们之间关于保险金额的分配比例并未明确说明。考虑到交强险出台的公益背景,笔者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应当是不考虑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予以全赔,剩余部分则在商业第三险的保险限额内由保险公司按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比例承担。有部分观点认为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都应当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计算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额,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没有充分考虑到交强险的社会公益性质,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精神的片面理解。另外一个计算问题就是关于交强险保险限额的计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2款对各项保险限额的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笔者认为应严格按这一列举内容进行各个分项的计算,对不属于分项的内容或超出分项限额的赔偿项目则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而应转承到商业第三险范围内赔偿。有部分观点认...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