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某商厦燕京客车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7.0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同时购买了附加盗抢险和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上午,驾驶员赵某驾车前往西直门内大街同仁堂制药厂提货,在倒车时不慎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铃木100型摩托车撞倒,赵某将摩托车扶起后,发现摩托车油箱被撞坏。赵某立即向交通队报案,经认定,赵某负全责。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车辆燕京客车于一九九八年3月I日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保险有效期至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对此次事故进行保险赔偿。
事故发生后,驾驶员赵某于三月二十三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了被撞摩托车,拍下了损坏部位的照片(见图3),结论如下:98. 5. 23第二现场,上述时间、地点,倒车将二轮摩托车撞伤,更换油箱。”
摩托车驾驶员五月二十八日将摩托车开到修理厂,更换了油箱,费用1200元,同时将发票交燕京车驾驶员赵某。
事故发生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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