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审理关于无证驾驶,交强险是否该赔偿的案件中,一般适用的是《民法》、《道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但是,我们还应当结合《合同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
首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采用格式条款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限制责任条款要尽到两个义务:1、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该类条款;2、说明义务:应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生效力。
其次,《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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